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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需要着重关注的事项?
释义
    1,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及主体信息
    在商品交易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在跟谁打交道,究竟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跟个人进行交易,起码要知道这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初次交易的,需发货后方能回收货款且交易金额较大的,最好要留存该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备查。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公司,那么签订合同的主体就不是具体的经办人,而是公司,合同上仅仅有经办人的签名还不够,还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我的一家磁具生产、销售顾问单位,在苏州开有很多直营及加盟门店。其中一家门店将价值五万余元的瓷砖销售给吴江一个装修别墅的业主。磁具店知道送货地址,关于购买瓷砖的人,只知道姓王,在发货单上,写的收货人是“王老板”,而该别墅的登记业主并非是这个王老板。在支付两万多元的货款后,购货方就再也没有支付货款。后,公司准备诉诸法律,但由于证据不足且合同主体不确定等原因,最终无法提起诉讼,三万余元的货款就打了水漂。
    2,商品的品牌、品名、规格、货号及订货的数量要约定明确。
    现代社会产品类型十分丰富,同一种规格、用途的产品,都有很多同类型的替代品。比如,一个三百五十毫升的保温水杯,会有数百上千计的类似产品;又比如,需要买螺纹钢筋,同一个直径的钢筋的弯曲度、拉伸度等规格参数,由于生产的厂家不同,导致质量相差很大。因此,在产品交易时,要对产品的品牌及规格约定明确,这样,以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发生。
    3,关于价格的约定要明确。
    商品交易中,应当明确产品的报价都包含哪些内容,比如是否包含税金、是否包含运费、是否包含安装人工及安装配件的费用、是否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费用等等。
    根据通常理解,卖方的报价是包含税金的。但是,这并非是所有交易都遵循的惯例。所以,在商谈价格的时候,尽量对报价是否包含税金约定清楚,以免纠纷。
    另外,关于运费是否包含在约定的单价中也应当约定明确。例如,卖方是否负责送货,如果送货,运费由哪方承担。2012年9月,深圳某公司与苏州一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就运费由哪方支付发生了争议。在以往交易中,运费是在货到后由双方协商再确定由哪方支付,但最后一次交易,因为卖方没有及时发货,转而用航空运输,使运费增加了近三倍,所以,双方就该笔运费由哪方支付一直僵持不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明确,就不会有类似的争议发生。
    4,关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约定明确。
    给有些公司修改合同的时候,我发现一些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当简单,连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都没有。一旦出现纠纷,这样的合同就给合同一方推诿责任创造了机会。所以,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当结合合同标的特性及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就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尽可能的详细约定。
    在开头讲到的苏州某实业公司工矿产品销售一案中,购销合同约定,款到后发货,这便是就权利及义务一个最简单的约定。买方有先付款的义务,在卖方未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前,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发货要求。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则属于买方违约。这里仅仅是举了这样一个小例子,在实践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复杂的多。
    5,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应当约定明确。
    一些不规范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也许就一句话“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关于损失,如何界定?出现纠纷,双方就会互相扯皮。在签订合同时,不要怕动脑筋,要多想想类似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怎么样的纠纷或者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纠纷,再确定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分为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对待不同类型的违约,违约责任的标准也应当区别对待。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了一万本记事本,按照约定,乙方应当一次性将一万本记事本交付给甲方,但由于乙方的上游供货链出现问题,乙方只能暂时向甲方交付五千本,剩下的五千本要第二次交货。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就不一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如果因乙方问题,导致所有的记事本都不能及时交货,则有可能涉及根本违约。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情形约定。例如迟延交货可以要求对方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当根本无法交货时,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
    关于损失如何赔偿,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比如损失是仅赔偿直接损失,还是要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等,都应当事先考虑到。
    一、合同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如果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足时间审查。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在买卖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
    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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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3: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