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为行政处理不公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