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有序。 法律依据:《人员物资出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来物品入厂:外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其填具“外来人员物品清单”,一式二联,经门卫核对后签注入厂时间、留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其自存,作为物品出厂的凭证。 第十一条 外来物品出厂:外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其出具“外来人员物品清单"第一联,经门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第十二条 物品外出维修或外加工:由仓库出具“商品发货单”及“货物出门证”,经生产厂“长签字,门卫登记后予以放行。维修物品回厂后,当班门卫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