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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权利取得方式
释义
    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有权利的原始取得和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原始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权利的继受取得: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转移型继受取得,创设型继受取得。
    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一、民事权利分为哪几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参加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而民事权利一般仅仅指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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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