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开具发票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虽非主合同义务,但相关争议却屡见于司法实践中。“先开票后付款”作为常见的交易习惯,甚至直接写入合同条款。开具发票本身不能作为完成供货的依据,但未开票却常常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为了争取缔约机会,卖方往往倾向于接受“先开票后付款”的缔约条件。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