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
释义 |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 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 予的扣除,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 时发生。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 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 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有规定,企业 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 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如100元的商品,折扣10%,则应该确认收入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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