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排过工作且未曾就业(不含自谋职业);(2)退伍后虽曾安排过工作,但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并按规定已领完失业保险金但又未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且未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或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所患疾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中列举的慢性疾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