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新实践
释义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新实践带来新概念 郑晓龙:在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名词,比如“出品人”。原来我国电视剧里没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单位摄制。最早拍电视剧不是为了挣钱,完全是为了给电视台提供一个播出的内容,完成党和国家关于宣传的需要,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当时对版权的概念并不像今天一样清晰。到了1994年的《北京人在纽约》,我除了导演之外还是制片人。当时这个片子整体由我负责,从融资到剧本,再到美国拍摄,最后还款、还贷、发行,都是我作为制片人在负责。但是当时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版权的概念,大家对版权的认识不是那么深。因为版权和经济直接联系。后来随着电视剧逐步市场化和市场的发展,当电视剧逐步商品化之后,版权的概念才越来越清楚。如果简单地用制片人或者某某摄制就不合适了,于是我们就搞了一个出品人的概念。所谓出品人,一定是这个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是其他人。 后来出品人的范围逐步扩大,因为出现了联合拍摄,就有了联合出品人。至于导演、编剧、演员等等,都不拥有版权,除非另行约定。因为你的劳动,人家都给你付了钱了,人家拥有这个片子的版权,也就是出品人享有版权。具体说,就是出品人根据出资比例的多少,或者根据约定分割版权。所以拿制片人来代替出品人,这是不准确的。在现在的电视剧当中,最主要的版权所有者应该是出品单位或者是出品人。出品人应该是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投资者。但是,在国外,就只有制片人,没有出品人的概念。 法官希望我们在署名的问题上,能够给法官在判断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指向性意见,就是影视作品上这个署名到底说明什么。实际上,这个做法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影视剧创作的实践越来越多,出现的新名词也会越来越多,而且创作的方式上还会有更多的新方法出现。比如说过去电影里没有特技,后来特技出现了,就又有了特技设计、特技制作、特技导演。而且,不仅仅是创作,合作的形式还会随着实践出现新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影视创作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法律条文肯定是跟不上实践的,所以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我们的合同要越来越细化。我们跟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合作的时候,仅仅是一部影片的合同或者跟一个编剧的合同,都一尺多厚。所以,我们要努力做好合同,法院最后也要根据合同来最后判定,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是没有用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0: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