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下: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