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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详细列举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重要内容,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审查标准。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来源、加工处理和保存等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2.真实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公开等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查。
    3.完整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以原有形式予以公开,不存在残缺、倒置、模糊等情形。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公开等环节进行完整性审查。
    4.适当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等有关,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度等适当性进行审查。
    5.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完整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以上审查标准进行全面、细致、严谨的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真实、完整、适当和保密。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全体公民的知情权,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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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