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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止行政机关对裁量权的滥用是什么原则的基本要求
释义
    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该说明应当表明行政决定正当性的逻辑证明过程,足以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理性的决定。
    行政合理原则的上述要求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它所包含的抽象法律正义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化,法律原则只能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例如行政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对行政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且可以撤销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达到违法程度的具体标准。显然在这些具体标准形成系统规则以前,正常理智人的合理判断标准,一般法律正义的判断标准,应当成为对行政裁量决定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使存在一些比较成型的系统判断标准,也还是应当根据一个或者一类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确定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否则就失去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限的意义。
    行政合理原则的上述要求主要是针对行政决定内容而言的。全面衡量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还要考察行政决定的职权范围、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和法定程序以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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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