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废的发票认证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按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包括: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以购买方已经认证的发票,按规定不允许作废的。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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