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连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企业选择不续签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在合同期满了之后用人单位拒签,那么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造成了对方的利益损失,因而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拒付劳动者也是有权利向劳动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