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供热实行政府负责制,突出政府主导,为安全稳定供热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三是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5〕16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