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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申报对象不包括?
释义
    主要包括两部分,具体如下: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征税的项目: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特殊规定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等项目,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特殊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属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殊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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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