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超越权限下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相对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不能仅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中对他人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分析 一般是有效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拓展延伸 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律效力与责任扩展 越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一方主张这类合同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授权原则,缺乏法律约束力。另一方则认为,尽管合同越权订立,但仍可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如需要经相关机构批准或事后追认。此外,越权订立的合同也可能引发责任问题。当合同一方超出其法定权限订立合同时,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律效力和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 结语 合同的效力和责任问题在越权订立的情况下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这类合同无效,违反了授权原则,缺乏法律约束力。另一方则认为,尽管越权订立,但仍可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可能受限,如需经相关机构批准或事后追认。越权订立的合同也可能引发责任问题,超出权限的一方可能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越权订立的合同,需综合考量和评估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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