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局所属XXX公司XXX年XXX月XXX日开具的购货方为XXX公司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金额XXX元,税额XXX元,货物名称:XXX),已经向我局正常申报纳税。 特此证明。 XXX国税局(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备注:此证明由你的主管国税局出具,应加盖其公章。你可以打印好,让他们审核后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