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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当好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行为
释义
    第一,正确理解和重视。在思想上,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公益诉讼,并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力和责任,将成为新常态。从检察院公布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起,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起,诉讼案件1150起。在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5162起违法行为,相关社会组织提起35起诉讼。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起,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二、建议行政机关提前给自己做个体检。行政机关应当对履行职责范围内尚未完全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内部检查,检查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监管不力的情况,特别是对当地民生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事件和行为。了解为什么没有解决,困难和障碍在哪里,有没有解决的办法,行政机关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和穷尽等等。这也是解决行政机关自身问题的好时机。有准备。主动纠错总比诉讼中的被动好。第三,重视并积极落实检察建议。
    1、如果行政机关有幸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一定要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和解决,并与检察院保持良好的沟通。根据上述检察院公布的公益诉讼数据,诉前程序案件7903起,诉讼案件1150起。在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5162件。由此可见,当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时,仍有最终的主动纠错机会。如果行政机关能够积极督促、整改和履行职责,很有可能解决危机,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2、行政机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发出责令停止、责令改正、罚款或其他处罚文件就是有效履行职责,还要切实监督行政相对人停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益诉讼指导案件中,有许多是由于行政机关只作形式履行职责而仍被起诉的。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应及时与检察院沟通,通报其履行职责的措施、进展、过程和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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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