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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公司解雇的有档案吗?
释义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单位开除的职工有档案记录,其档案应在一个月内转交给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被劳教、劳改的职工若原单位准备再次录用,档案则由原单位保管。
    法律分析
    被单位开除的,有档案记录的。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拓展延伸
    解雇后的员工档案存档情况如何查询?
    解雇后的员工档案存档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首先,员工可以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查询请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解雇日期等相关细节。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政策和程序,查找员工的档案记录。其次,如果员工无法联系到人力资源部门或者未获得满意答复,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法律意见和建议。他们可以帮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并协助员工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最后,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要求调查公司是否合规地处理员工档案。总之,员工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沟通,以确保解雇后的员工档案存档情况得到透明和公正的处理。
    结语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开除的员工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查询档案存档情况,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权益和采取法律行动。如有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确保档案处理透明公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解雇后的档案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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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