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以收取培训费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法官培训条例》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担任法官的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