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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释义
    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区间为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至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总费用51元,其中车某某支付39元,平台补贴12元。
    案件回放:
    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后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车某某拒绝。车某某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告知车某某。
    21时14分,周某春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副驾驶位。在车辆刚起步行驶时,他再次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遭到了车某某的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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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