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诉讼 状应当要明确写明以下的事项:原告的详细信息、被告的明确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 证据 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在递交诉讼状时要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