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
释义 | (1)一般法: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在被废除前始终有效; (2)特别法: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2.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1)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权利义务; (2)程序法:为了保障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律。 3.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国内法:调整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4.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1)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2)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5.根据法的创造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1)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习惯法)。 来源: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位阶编辑 法律依据 《立法法》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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