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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软件侵权怎样的界定标准
释义
    一、软件侵权怎样的界定标准
    1、软件侵权的界定是:如果行为人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行为,或者有未经许可改、翻译其软件等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属于软件侵权。
    2、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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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