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民家庭户口不是一定是农业户口。即居民户口家庭户可以是城镇户口,也可以是农业户口。且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一般的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