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额编制与正式编制待遇一样吗 |
释义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单位停工、停产时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提供正常劳动时按规定办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支付工资标准为150%、200%、300%。计件工资按相应倍数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也应支付相应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单位停工、停产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相关规定办理。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按不同情况支付相应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也需按比例支付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也应支付相应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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