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退休工资 改革公务: 1、公务员的 工龄 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 退休 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 3、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 4、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1)因公负伤、 职业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16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