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降税项目 在2020年中国增值税发生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具体内容: 1、在销售或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适用税率为13%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频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适用税率为9%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法律客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若单位是纳税人,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申报缴纳;单位购置新车的,应当在车管部门核发行驶证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所申报缴纳.纳税人是个人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缴纳,也可以于办理交强险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个人购置新车的,在车管部门核发行驶证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按年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购置新车的,自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除以12)*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