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公职人员因为收受烟酒而被认定为受贿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在案发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中搜查到了烟酒的实物,对其价值也能够进行鉴定。同时,这些烟酒刚好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这时,对于收受这些烟酒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请托人会向公职人员送“烟票”,“烟票”类似于购物券,或者是购物卡,实际上就是一个购烟卡。请托人与烟酒店事先联系好,由烟酒店开出“烟票”,请托人送给公职人员后,公职人员拿着“烟票”,既可以换烟,也可以来换钱。而几乎所有的烟票,都是拿来换钱的,送香烟只是一个幌子。也就是说,烟票所代替的,是现金,而不是香烟。在这种情况下,烟票其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其属于经济的对价,也属于财产性利益,对于收受“烟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三、有些公职人员收到价值较高烟酒以后,自己舍不得喝,舍不得抽,积攒到一定数量之后,将其送到烟酒店、小卖铺等地去换钱,这些由烟酒所换来的金钱,当然属于受贿。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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