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委托拍卖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是: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费用。被拍卖的船舶所有人须是被告,且对原告提出的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一、载送危险物品的船应该经谁批准 载送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还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二、危险货物经营应当经过船舶哪里认可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三、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3、最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船舶优先权在其他优先权之前最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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