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理由 |
释义 | 正当的上诉理由一般有 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量刑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并因而影响裁判的正确性上诉的理由,一般是出于当事人的认为,并不一定符合裁判实际,但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不论理由是否正当和充分,二审军事法院均应受理。经过审查,对于上诉理由不正确或根本不存在的,可以裁定驳回。 上诉理由是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出的不服原审判决的实体或程序等方面的理由。二审终审制的上诉和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上诉,在上诉书中只须表示不服原判即可,有无写明上诉理由,一般不作为是否准许上诉的条件。但有的国家如奥地利等国要求说明上诉理由,否则不予受理。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即法律审,一般明文规定,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裁定驳回。在中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应在上诉书状中写明请求和理由,但不论理由是否充分、二审法院均应重新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等。上诉理由正确,就可成为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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