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琐事与产权纷争 |
释义 | 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超过5年的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房,可以进行转让。 法律分析 1、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房产,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房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上市交易,对于交易对象没有限制 3、超过5年的,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转为商品房,可以进行转让。 拓展延伸 生活琐事引发的产权纠纷: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在生活中,琐事往往是我们难以避免的一部分。然而,有时这些琐事可能会引发产权纠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结。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生活琐事与产权纠纷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我们将通过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款、判例以及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产权纠纷的成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通过深入分析法律解释和案例研究,读者将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琐事引发的产权纠纷,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判例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产权纠纷的成因、解决方法和预防措施。通过深入研究法律解释和案例,读者将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琐事引发的产权纠纷,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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