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的调解员态度不好怎么办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受理纠纷、调解前准备、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回访工作以及档案资料的保管。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受理纠纷或由上级部门交办,若纠纷不属于调解范围,则告知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方式。调解前需要进行调查,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和权利义务。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劝解或告知诉讼维权,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结语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程序包括受理纠纷、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以及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在受理纠纷时,应根据情况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解决纠纷。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调解人员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回访工作则是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劝解或告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最后,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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