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的财产,所以房屋使用权是不能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2、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灭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出资存在瑕疵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巨大的差别,如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而把握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有助于厘清责任承担的问题,为具体行为提供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