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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释义
    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的;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54条。 「意思分解」 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也是一重点,应予重视: 1弊⒉嵘瘫甑氖褂霉芾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的,各级“工商局”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也可由商标局撤销,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蔽醋⒉嵘瘫甑氖褂霉芾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比ɡ救济 ①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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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