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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的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6、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了我国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优势和功能所在。其次还给大家介绍了在什么样的案件当中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比如说,告诉才能够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大家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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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2: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