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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业主能否在本小区物业上班
释义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业主担任,具备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和组织能力的特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由物业管理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11至17人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委员的撤换和增减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结语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他们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虽然被视为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但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委员的撤换、增减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他们的存在和工作对于小区的良好管理和业主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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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