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3.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风险提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