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之后可以享受特定的疾病种类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病种及申办审核标准见附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 1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2、3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