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4、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1—5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结合本省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核的信访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