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问责主体的认定如下: 1、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 2、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 (1)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明确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