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假为98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2、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