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厦门购房贷款新政是什么?
释义
    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长沙购房新政
    2020长沙购房新政:取得不动产证满4年后才能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通知》规定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长沙还调整了相关政策增加交易成本。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缴存职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严格挂钩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此外在税收端口长沙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偷逃税行为。严格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适当提高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具体内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郑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提到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郑州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杭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杭州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七、此次政策调整中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8年4月3日起执行;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五)提供必要的担保;(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
    (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二)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该内容由 杨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4: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