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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
释义
    法律分析:1.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2、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3、构成超裁;4、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地法律;5、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6、仲裁事项不可裁;7、违反公共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纽约公约》第五条 一、 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机关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二、 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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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