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可以同 公诉人 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 、鉴定人、出示 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法律依据: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全文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 二审程序 公开审理或 不公开审理 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