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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消防救援机构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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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