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佛山需要报备么? |
释义 | 需要。请7月24日以来有海南省旅居史的来(返)佛人员马上报备。报备方式:请以上人员向所在社区(村)、学校、单位、工厂、企业、酒店等主动报备,并接受社区相应的健康管理。所有抵佛、返佛旅客均需在“佛山通”小程序进行申报。广大市民仍需提高警惕,自觉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如您或家人近7天曾到过中高风险区以及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地区,或与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告,并配合做好医学隔离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工作。建议近期从外地来(返)佛人员自觉进行3天2次核酸检测(2次间隔24小时)。 传染病隔离,是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可疑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治疗和护理。通过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污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如传染病流行时的疫区、传染病院等。为避免传染病病人传染他人,而将病人与其他人隔开的措施。一般根据各种疾病传染性的大小和传播途径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隔离措施。 目前报备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电话报备,电话向居住地社区报备。 (二)扫码登记,在居住地小区(院落)入口处扫码报备。 (三)居住地登记,在本人居住地小区(院落)门岗设置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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