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嫁女”一词,出自农村民俗而非法律用语,农村女孩外嫁,户口一般有三种去处:①迁移至农村夫家处;②迁移至城市夫家处;③不迁移继续留在娘家。由于重男轻女的陋习严重,村规民约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外嫁女”或多或少会受到村集体的不公正待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外嫁女没有迁移户口,就属于村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享有村集体成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转让、确权以及被征收拆迁后获得补偿的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