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十五日,当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以约定的期限为准。此外,如果转让人没有通知,并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