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兰州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1、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三)购买多次交易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六)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属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所属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应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凭证。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月冲还贷款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凭证。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十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三、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四、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突发事件证明。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应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4:57:25